一年內違章記分累積達到40分以上的客運車輛,明年起將被依法吊銷經營許可,相關部門收回班車(旅游包車)客運線路牌。記者昨日從省運輸管理局獲悉,《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行為違章記分考核管理辦法》和《福建省道路客運經營行為違章記分考核分值表》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對于違章車輛的處罰將按照“記分考核分值表”所列的記分項目(違法行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在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簽發“違章記分通知單”,一并送達違法當事人。
不服吊銷可要求聽證
一年內扣分超過40分的客車,將被依法吊銷經營許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作出“吊銷經營許可、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0條規定,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應當及時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吊銷客運車輛經營許可”前,必要時可以向相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函調客運車輛的行政處罰原始卷宗,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提供。
省運管局表示,對違法違章的客運車輛進行記分考核是落實《道路運輸條例》關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的具體裁定辦法之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記分考核辦法”第七條關于“吊銷道路客運車輛經營許可,收回道路客運車輛線路(旅游包車)標志牌”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