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下發通知,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并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據悉,這次啟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既考慮了運輸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又考慮了地區差別等實際情況。通知要求,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制作《道路運輸證》IC卡,便于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簽技術作為過渡。電子證件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等有效。
通知規定,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偽標識。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燙金字,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新版《道路運輸證》由主證和副證兩部分組成,采用防偽標識,封面為墨綠色,外廓尺寸為10.5×7.5cm,證件尺寸主證為9.0×6.2cm,副證尺寸為9.5×6.8cm,材質為205克銅版紙。《道路運輸證》主證正面是車輛有關內容,背面是車輛45度角彩色照片。
通知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一家一證”的原則,按照“誰許可誰核發誰出具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的原則,集中到最高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或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收回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留存備查。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發放《道路運輸證》。運輸經營者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后,審核合格的,在《道路運輸證》。
上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證件專用章,并配發給經營者。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注明,掛車不另發證。
通知還專門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尺寸、圖案、格式、文字、制作進行了規定,要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并適當調整字號和間距;“業戶名稱”改為“單位名稱”;“經營范圍”改為“運輸范圍”。
考慮到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通知還規定,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可以采用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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