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運輸管理局日前轉發了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6年。
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按照誰許可、誰確定的原則,在4—8年內確定經營期限。省際、省內市際客運班線、省內市際旅游包車標志牌經營期限暫定為6年至6.5年。2004年7月1日前審批的省際、省內市際客運班線和省內市際旅游包車標志牌經營期限(服務質量招投標確定的班線除外)給予繼續經營6年,其經營期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今后新增班線和省內市際旅游包車標志牌經營期限按照上半年許可的班線經營期截至6年后的第一個6月30日止,下半年許可的班線經營期截至6年后的第一個12月31日止的原則進行管理。2004年7月1日至今許可的班線其經營期限也按此原則變更。
另外,客運班線經營者經營期滿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滿前60天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