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處理新規:滯納金設上限 電子眼位置公布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 公安部對2004年發布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進行了修訂。即日起,通過互聯網予以公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各有關團體、機構、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公安部網站,參與建言獻策。意見回收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5日。
修訂后的《規定》明確寫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須25日內供社會查詢。此外,還首次規定了滯納金的上限。
1 25日內可以查違法信息
目前,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一些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但是,由于沒有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近年來,各地在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
《規定》第16條指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外,還要求電子眼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在25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滯納金不得超罰款數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為解決這一問題,此次修改,參照最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增加相關條款。
第52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拒呼吸測試可進行驗血
規定還對酒后駕駛抽血檢驗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對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者超過醉酒臨界值,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才進行抽血檢驗,從而減少了執法環節,提高了執法效率;同時增加了拒絕配合酒精呼吸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可以抽血檢驗。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規定》還指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交管部門依法扣留車主機動車駕駛證。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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