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錯責任新標準 09年1月1日全國實施
元旦起全國將統一實施公安部修訂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屆時,目前正在執行的原規定將同時廢止。記者昨采訪有關人士獲悉,新老規定之間的變化直接影響到開車人的“錢袋子”等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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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規定: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南京市交管局事故科李成對記者說,原規定雖說也要求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事故,但無強制性規定。
新規則作出了具體處罰:對因未自行撤離現場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查處。
舉例來說,一個駕駛人因在路口變道被另一輛車碰擦,隨后又與對方爭執不休而未自行撤離現場,導致路口交通堵塞。那么,這個駕駛人首先要被罰款200元,其次還要因為違法變道而受到罰款100元并記2分。假如雙方及時撤離,那么雙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去處理,也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變化二:先協商再撤離→先撤離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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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在輕微事故的自行協商處理上,原來的程序是當事人在現場先寫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并共同簽名,然后撤離現場。李成說,新規定則相反,要求對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然后再進行協商。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撤離現場后,直接前往理賠中心處理。這種程序上的顛倒,目的是為盡快恢復交通。
變化三:先救傷員再警戒→先警戒再救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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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在交警對事故現場的處置上,原來的程序是首先組織搶救傷員,第二步是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新規則相反,要求先設警戒區,第二步再組織搶救傷員。李成說,在步驟上作出調整,意在避免因圍觀、現場混亂等因素發生二次事故,減少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而目前在實際執法中,交警其實是警戒和救治傷員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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